刚买30天的“准新车”被追尾,1.6万贬值损失谁来赔?法院判了
2026-07-22 15:41:4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石增辉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560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石增辉)新车刚满月,惨遭追尾大修!面对事故后产生的价值缩水、通勤成本增加等问题,责任该如何划分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判决肇事司机陈某赔偿车主杨某车辆贬值损失、鉴定费及替代交通费共计22462元。

2025年2月2日,陈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路段追尾杨某驾驶的车辆,经交警部门认定,此次事故陈某负全责,杨某无责。

事故发生时,案涉车辆上牌时间不足30天,累计行驶里程仅3800公里。案涉车辆于2025年2月3日送修,维修至2025年4月25日(期间历经一个春节假期)。因车辆依旧存在故障,杨某于2025年5月1日二次送修,于2025年5月3日完成维修。陈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30400元。

车辆虽经过维修,但杨某认为事故造成了车辆贬值,同时维修期间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用。因与陈某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,杨某诉至法院,要求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、替代性交通费等费用。

庭审过程中,原告申请对案涉车辆做贬值损失鉴定。评估公司作出鉴定,认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6462元。原告为此鉴定垫付4000元费用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"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"的答复》,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,原则上不予支持,但在少数特殊、极端情形下,可以考虑适当赔偿。本案中,事故车辆购买仅30余天,行驶里程仅3000多公里,因追尾造成尾箱、备胎槽、后保险杠、左右后侧板严重损毁,需大面积切割、焊接修复,修复后车辆的安全性、密封性、舒适性等性能难以恢复至事故前状态,且杨某在事故中无责任,故对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。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,贬值损失16462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,鉴定费4000元亦属必要支出,应予支持。

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,法院综合考虑杨某居住地与工作地的实际距离、通勤情况及事故后应急打车等情形,酌情认定为2000元。

关于责任主体,法院指出,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,陈某投保时已阅读免责条款并签名确认,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,故该笔赔偿由陈某个人承担。

据此,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杨某车辆贬值损失16462元、鉴定费4000元、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000元,共计22462元。判决后,双方均服判息诉,陈某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。

法官说法:车辆的贬值损失,原则上不予支持,但是在少数特殊、极端情形下,可以考虑适当赔偿。对于“少数特殊、极端情形下”的认定需要根据车辆购买时间、事故发生时间、事故发生原因、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。本案中,事故发生时,案涉车辆仅购买30余天,行驶里程仅3000多公里,且造成案涉车辆相关配件严重损毁,该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车辆发生贬值,该贬值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。因此,本案属于少数特殊、极端情形,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。

一审:张   咪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张   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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